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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 粤财资〔2007〕47号)


各省属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科技产业改制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实际,现就我省省属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高校科技产业改制方案制定与审核

  (一)各省属高校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委粤发〔2005〕1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改制方案。

  (二)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基本思路;改制的基本形式;改制后的基本框架;改制中有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债务等重要事项安排;职工分流与安置;分步实施的具体安排等内容。

  (三)省属高校制定的科技产业改制方案应履行审批手续,报省教育厅会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事项,需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高校科技产业(企业)清产核资方案立项及结果确认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属高校产业(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包括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属高校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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