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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和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省直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可以在定点饭店以外的宾馆、饭店,但应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六条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按照会议代表的15%核定。对于超出比例的工作人员,财政不安排会议经费。

  会议工作人员不发放伙食费补贴,除必须驻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及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如因会议原因超过规定下班时间的,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补助费(仅限午、晚餐)。

  第八条 凡在广州市(含10区)工作日上班时间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不得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更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其他费用。

  第九条 会议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除一类会议和会议代表超过200人的二类会议,其他会议经费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不得要求与会人员分担会议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的标准核定培训支出。省直党政机关参加广州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除涉密的以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培训支出的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费、课酬、考察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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