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旅费:指办案人员到外埠或境外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二)交通费:指因办案需要在办案期间发生的包租车费、过路过桥及存车费等。此类费用凭单据报销,报销时要同时提供有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包租车辆的报告。
(三)办案设备租用费:办案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影像器材等,原则上由驻在部门在基本费用中解决;驻在部门无法解决而办案又急需的,可临时租用,租用费凭单据报销,租用设备必须严格控制租用数量和时间。
(四)调查取证费:指办案人员在境内外进行调查取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期间支付的资料费、审计费、鉴定费及提供给证明人和举报人的特殊费用。其中资料费、审计费、鉴定费凭单据报销;必须向证明人和举报人提供的特殊费用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示从严掌握。
(五)房租费:指驻在单位内部无法解决办案用房时,为保证办案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办案期间在外租房发生的费用。包租房间的数量、时间和标准要从严掌握。
(六)会议费:指办案组为调查和分析案情、组织和布置工作而召开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会议室和客房租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资料费等费用。
(七)工作人员及审查对象伙食费:指驻守执行工作任务的办案人员、警卫人员以及审查对象的伙食费。
(八)工作误餐费:指办案人员在广州市内调查取证在外用餐的补贴。
(九)夜餐费:指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至23点以后的夜餐补贴。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派驻机构可凭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件,到省纪委机关财务部门预借办案款。根据已发生办案经费数额情况,按月或按季到省纪委机关财务部门报销;年底必须把年度内发生的办案经费结清。
第六条 各派驻机构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与省纪委机关财务部门联系办理财务报销等事宜。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报销,要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省纪委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核销。
第八条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专项办案经费的全年支出情况要在省纪委财务决算中如实反映,并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