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8年1月23日 粤财法〔2008〕1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
财政部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法〔2007〕15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决定修改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财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每年统计一次,信息截至日期为12月31日。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各市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各市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经验及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考核各地财政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财法〔2000〕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