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5月14日 粤财社〔2008〕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局(不发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佛山市各区社保局: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救助基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必须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原新农合财政专户中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引导资金)、救助资金及利息收入,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设立新农合基金和新农合救助基金专账,两项资金分别计息。原新农合财政专户撤销。
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设置和管理,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9〕132号)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含利息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三、新农合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参照
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粤财会〔2008〕2号)执行。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