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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5月30日 粤财预〔2008〕114号)


各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欠发达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切实帮助欠发达地区加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我省继续实施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政策,通过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通过建立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扶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帮助我省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加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力度,带动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达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应,保障省委、省政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落实。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欠发达地区14个市和江门市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由欠发达地区各市和江门市统筹安排,专项使用。

  (二)注重绩效。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要以绩效为主导,强化绩效意识,确立绩效目标,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三、资金安排

  2007年,省财政安排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5亿元,对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每市补助1亿元,在帮助完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欠发达地区各市及江门市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15亿元,对14个欠发达市以及江门市每市每年补助1亿元。2008年为省财政原安排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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