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8号)要求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切实解决合管办办公用房和基础设施问题,落实市、旗县区、镇合管办的人员编制,加强对经办人员的财务、信息管理、医疗机构监管等业务培训,落实好经办人员的待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对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以旗县区为单位的网络实时审核和结算。
十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旗县区要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重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认、审批和挂牌。实行平均住院医药费用通报、警示和告诫制度,公开接受社会评议。实行市、旗县区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联网,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实施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新农合监督投诉箱”,将新农合的主要政策规定向参合人员公示。要公示新农合咨询与联系电话,为参合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示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合人员就医购药;要公示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合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同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医疗成本,严禁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二、做好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2008年9月,完成宣传发动工作部署。
2008年10月、11月,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11月30日基本完成向农户收款的工作。
2008年12月,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所在旗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专户。12月中旬,各旗县区进行核查,查漏补缺。各镇于12月底前将医疗证发放到参合农(牧)户手中,并要求签收,签收名册汇总后报旗县区合管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