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侨务部门按预算级次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市属华侨农场,抄送有关县(市、区)侨务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侨办。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侨务部门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华侨农场。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委托有关侨镇办(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并按规定足额落实到列入补助范围的危房户危房改造项目,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实行定期结算制。县(市、区)级财政、侨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当年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联合上报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汇总结算情况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侨办。当年有计划但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侨务部门
(一)市县侨务部门职责。
1.配合侨镇办(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2.配合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专项补助资金。
3.负责对列入归难侨危房改造范围的归难侨身份以及经鉴定部门鉴定危房类别的核对工作。
4.组织市县有关部门每年对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有关部门。
5.协助侨镇办(区)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二)省侨办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工作。
2.组织省有关单位每年对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