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用途
第五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2006年省侨办汇总上报国务院侨办的17个困难华侨农场、5个非困难华侨农场,以及深圳市的光明华侨农场等23个华侨农场16,932户第一代归难侨危房户。
第六条 补助标准
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每户不少于1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中央和省政府(以下称省级以上)采取分类补助办法给予补助,除省级以上补助外,每户不足15,000元部分由市县政府予以补助,市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一)17个困难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省级以上每户补助12,000元,市县政府每户补助不少于3,000元。
(二)5个非困难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省级以上每户补助7,500元,市县政府每户补助不少于7,500元。
(三)深圳市光明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中央每户补助6,500元,市县政府每户补助不少于8,500元。
第七条 资金用途
中央、省、市县政府对每户补助的资金,15,000元部分须具体落实到纳入补助范围的归难侨住房的建设与修缮改造,不能用于“三通一平”等公共设施方面的支出;超过15,000元部分可用于“三通一平”等与归难侨危房改造相关的公共设施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拨付
第八条 资金分配
(一)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2006年省侨办汇总上报国务院侨办的归难侨危房改造户数、上年度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实施情况以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实行公示制度。省财政厅按年度在省财政厅信息网上公布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情况;市、县(市、区)财政局、侨办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到危房户的情况在所在华侨农场张榜公布,并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资金下达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将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地级以上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