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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财农〔2008〕231号 2008年6月18日)


各有关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外事侨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
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以下称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是指2006年至2009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实施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程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从2006年至2009年,中央、地方财政共计划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不少于25,398万元,包括:(一)中央、省财政的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8,4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安排11,006万元,中央、省华侨农场基建投资中安排1,996万元,农村安居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2,400万元,省财政从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2,500万元,省财政专项新增安排518万元;(二)市县财政按《实施方案》规定应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不少于6,978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17个困难华侨农场是指韶关市的消雪岭、梅州市的蕉岭、惠州市的杨村、潼湖、汕尾市的陆丰、江门市的合成、大槐、海宴、阳江市的岗美、湛江市的奋勇、肇庆市的大旺、清远市的英红、英德、黄陂、清远、揭阳市的大南山、普宁华侨农场;5个非困难华侨农场是广州市的花都、珠江、珠海市的平沙、红旗、佛山市的迳口华侨农场。

  第四条 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基建程序管理,具体实施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侨办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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