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博会财务收入管理具体规程。
(一)中博会的广告费、展位费、赞助费等各项收入,由中博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业务组通知付款方将款项全额缴(汇)入中博会事务局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户名: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事务局,账号:81505979780809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越秀支行),并将缴(汇)款凭证送预算财务组审核后,由中博会事务局统一对外开具有关票据。其中,按规定不需要纳税的收入应使用“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属于应税的收入应使用税票收取并在完税后再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专用存款账户收取的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不得在该账户支出中博会业务活动经费。该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应每个月向省级财政专户清缴一次,并注明有关收费项目的名称。
(二)中博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业务组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收取现金的,须由付款方提出,经预算财务组审核后,报中博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收取现金5个工作日内上交中博会专用存款账户,同时将缴款凭证送预算财务组审核后,由中博会按规定统一对外开具有关票据,严禁坐支和挪用。
八、中博会财务支出管理具体规程。
中博会财务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及相关管理规定,根据规范、节约的原则,据实列支。具体财务支出手续及核算按以下规程办理:
(一)经批准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所需经费,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进行核拨。其中,金额在人民币以及外币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项目,由中博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省财政厅提出列支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核拨。
(二)各项支出应由项目经办业务组填写“费用报销〔支出证明〕单”,并附有效原始凭证,包括发票、经批准签订的合同等。“费用报销〔支出证明〕单”及有关原始凭证均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如购物,则为验收人并附清单)及经办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金额在人民币及外币折合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经预算财务组组长审核批准后予以列支;金额在人民币及外币折合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经预算财务组组长审核后,报中博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执行主任批准后予以列支;金额在人民币及外币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预算财务组组长审核后,报中博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予以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