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2008年7月30日 粤财行〔2008〕172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的精神、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压缩支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4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30号,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改革,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出差必须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出差所在地定点饭店入住,在住宿费标准限额以内,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或定点饭店因特殊原因并经省酒店协会确认无法提供住宿的,可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在相关开支标准的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但应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等适当方式预定房间,并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出示本人工作证和身份证。
三、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四、省直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的内部招待所,单位内部招待所不具备承接会议条件的,必须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并按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省直事业单位暂不强制在定点饭店办会,但应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五、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