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汛物资的购置、验收和报废更新
第十七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正常补充和更新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方式和程序进行购置。
第十八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执行。
第十九条 防汛物资按不同种类规定有效储备年限,规定如下(以生产出厂日期起计):
(一)塑料编织袋5年;
(二)无纺土工布、复膜编织布8年;
(三)装配式围井、土工滤垫10年;
(四)快速膨胀堵漏材料5-8年(按包装区分);
(五)吸水速凝挡水子堤8年;
(六)橡胶子堤10年;
(七)金属扩张网水利笼箱、钢丝网兜、铅丝网兜15年;
(八)钢管桁架及扣件15年;
(九)橡皮舟8年;
(十)玻璃钢冲锋舟、救生船、汽油船外机15年;
(十一)汽油发电机15年;
(十二)泡沫救生衣(圈)6年;
(十三)液压抛石机、便携式打桩机10年;
(十四)抢险照明车、投光照明灯、橡胶套电缆10年;
(十五)便携式防汛灯5年;
(十六)军用帐篷15年。
第二十条 防汛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损坏必须及时报废更新。省级防汛物资的报废和更新程序: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更新的省级防汛物资,由省级物资仓库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储备年限、报废理由、处理方式;省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的防汛物资报废更新,要及时专题报告代储单位,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代储单位转报省三防办。
(二)报废更新申请经省三防办核实后,报省财政厅、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
(三)对已经批准报废的省级防汛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物资所得款项按省财政厅和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复进行使用,原则上用于更新所报废的防汛物资。
(四)报废后的省级防汛物资不得再作为防汛抢险物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