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加省级防汛物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入库的省级防汛物资。省级防汛物资要求专库存储、专人管理,分年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五)每年的汛前、汛后及年底,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和代储单位向省三防办报告省级防汛物资的入库、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条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省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所属物资仓库接收省级防汛物资入库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三防办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三)负责紧急调运省级防汛物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协助省三防办做好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防汛物资的调用
第十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向省三防办提出申请,经省三防办批准同意后,由省三防办向省防汛物资仓库或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有重大汛情和险情,需紧急调用,可先电话申报并得到省三防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或在抢险现场的副主任)确认后,办理物资出库手续,防汛抢险结束后,要及时补办书面报批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的名称、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正常调用,由调用单位经办人员持由省三防办出具的防汛物资调拨单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到指定的防汛物资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提取物资。
第十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代储单位或定点仓库接到省三防办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送防汛物资,快速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省三防办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运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省级防汛仓库和定点仓库管理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将省级防汛物资专管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及主管人员手机号码报省三防办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运输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省级防汛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调物还物。防汛抢险结束后,由申请单位按调出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重新购置返还调出物资的定点仓库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