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工程抢险机具、工程抢险物料、救生救援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等。
第六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采取集中储备与委托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由省防汛物资仓库(包括省防汛物资中心仓库和各分仓库)及省三防办指定的代储单位(定点仓库)进行储备。
第三章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七条 省级防汛物资属省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省三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八条 省三防办对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各项防汛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对省防汛物资仓库、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省防汛物资仓库和各定点仓库对省级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省防汛物资仓库管理单位、各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各单位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补充及调出物资的按期归还;
(六)负责组织省级防汛物资的政府采购;
(七)负责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款项;
(八)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九)年度全省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统计及重大抢险抗灾行动后对有关市级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统计。
第九条 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和定点仓库的管理职责:
(一)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在省三防办直接领导下,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定点仓库在省三防办、代储单位的领导下,做好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仓库应定期向省三防办报送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定点仓库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应同时报送代储单位。
(二)严格执行省三防办的调度指令,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防汛物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