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4日 粤财农〔2008〕28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订了《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以下简称防汛物资)是抵御洪涝灾害的重要物质保障。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规范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调用管理,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财政部、
水利部制订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是指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省三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省内遭受较大洪涝、台风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省级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经费,属于省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防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全省江河和各类防洪工程防汛抢险特性,以及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应急需要确定。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调整,由省三防办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分管副省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