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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一)城乡街路的通名使用原则:

  南北走向用路(道)、胡同,东西走向用街、巷,一端不通的胡同、巷统称里。

  (二)居民区的通名使用原则:

  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化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的50%以上,可用“花园”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

  别墅:指主体2-3层、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在0.5以下。

  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都:以“都”作通名时要加修饰词,如“名都”、“丽都”、“花都”等。

  (三)建筑物的通名使用原则:

  大楼:指7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6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写字楼可用“楼”作通名。

  大厦、中心、会馆:指10层以上大型写字楼宇。

  商厦:指7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其余为办公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

  广场、广厦:指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用“广场”作通名时,须在“广场”通名之前加注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等);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用“广场”作通名时,必须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但应严格控制;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

  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城:指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较大规模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如XX商城、XX鞋城等);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商业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四条 城乡街路原则上为一线一名,较长街路可加方位词予以分段。

  第五条 具有地名意义的休闲场地和其它公益性活动场地的名称通名,用“公园”、“广场”。

  第六条 桥梁设施的通名,根据建筑规模和桥梁特性,用“桥”、“大桥”、“天桥”、“地道桥”、“立交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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