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办理银行账户报备手续。
省级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签发意见书或批复书后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账户手续;在办理有关账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4),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在开立、变更或撤销账户后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省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该该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单位内部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有关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内设机构直接开设银行账户。
(三)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省财政厅今后将进一步严控银行账户变更的审批,除因单位或开户银行地址变更外,省级预算单位一般不得在年中变更银行账户;确需变更的,应在账户变更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提交银行账户申报证明文件。
省级预算单位在办理有关银行账户申请时,应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相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开立、变更和保留银行账户的理由,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需由一级预算单位出具申请报告;
2.各银行账户开户依据;
3.申请表格(详见附件5~7);
4.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银行账户历年的意见书或批复书;
5.相关账户最近一期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办理保留银行账户手续时提供);
6.属于新成立机构的,还应提供省级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由于单位性质变更,需按照省级预算单位管理的,提交除上述第4点以外的资料,办理银行账户保留手续。
各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业务办理中如遇有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映。
联系人:陈琼 联系电话:(020)83170632
附件:1.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部门汇总表(略)
2.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意见书(略)
3.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略)
4.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略)
5.广东省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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