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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粤财库〔2008〕32号 2008年7月1日)


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代表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3〕20号)及《关于执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6〕2号),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简化现行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方式,启用新版申请和备案表格,并就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方式

  自2008年7月起,对于省级预算单位办理保留、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省财政厅将不再函复,改为以《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部门汇总表》(以下简称部门汇总表,附件1),后附《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意见书》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批复书,附件2和附件3)加盖公章批复有关单位,各批件的内容及用途如下:

  (一)部门汇总表。作为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批件,本表一式4份(一级预算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资金经管业务处及国库管理部门各存1份),用于全面反映某个省级部门本次账户审批情况和账户信息。

  (二)意见书和批复书。作为部门汇总表附件,各一式3份(具体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和国库管理部门各存1份),用于开户单位到银行办理账户业务的依据,反映具体开户单位本次账户审批信息。其中,意见书用于对保留银行账户的审批,批复书用于对开立(含新设和变更)银行账户的审批。对于不予保留、不同意开立或不同意变更的银行账户在“备注”栏加注理由。

  二、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针对目前少数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报备不及时、归口管理不规范、随意变更开户银行、申报文件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提高账户审批效率,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强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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