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8〕295号 2008年8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度,确保我省落后钢铁产能有序平稳退出,规范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湛江钢铁项目前期工作的会议纪要》(〔2008〕3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度,确保我省落后钢铁产能有序平稳退出,落实省级财政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补贴政策,规范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原则
(一)补贴资金以地方政府为主,省适当补助的原则。省定额补助到市,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退出工作。
(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鼓励落后钢铁生产企业尽早退出,实行早关闭(拆除生产线)的企业多补贴,迟关闭的企业少补贴,补贴资金标准逐年降低。
第三条 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贴资金标准参照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标准确定为:炼铁12万元/万吨,炼钢15万元/万吨。按照“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2007年-2008年关闭的炼铁产能、炼钢产能补贴标准分别为12万元/万吨和15万元/万吨;2009年关闭的炼铁产能、炼钢产能补贴标准分别为10万元/万吨和12万元/万吨;2010年关闭的炼铁产能、炼钢产能补贴标准分别为8万元/万吨和10万元/万吨。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