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调整,新法规名称为《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8日)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提升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
(一)扶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二)扶持兴办农产品储藏业;
(三)支持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
(四)鼓励经销大户到境外开办农产品经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五)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提高交易能力;
(六)支持发展名牌农产品;
(七)扶持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
(八)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每年择优扶持具有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扶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