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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制订、修改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制订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在内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各市、县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中央驻晋企业、省外驻晋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备案、审批等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通过应急预案的演练、备案和审批,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做到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相互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预案演练的总结等,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高危行业每年至少要组织1-2次应急演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高危企(行)业、部门和地方的联合演练。并对高危企(行)业的演练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以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群众、提高救援能力的目的,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相互衔接。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依托大中型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以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公司、西山煤电股份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煤业集团公司、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铁路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各市、县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应急救援志愿者为补充的社会救援力量,组建一支管理规范、装备先进、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援任务,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各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指挥机构和专职队伍。其他小型企业要有兼职的救援人员,并按照晋政办发〔2005〕57号文件要求,与专业的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以补偿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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