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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经济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经济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市、县(区)各级发展改革、经济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信息管理和沟通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审批办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开工许可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各有关部门从统计部门获取的新开工项目具体调查资料未经统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市审批办在构建网上审批系统时要将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一项重要的建设内容统筹考虑,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及时在各审批部门之间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五、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县(区)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和审批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为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协调,成立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统计局、审批办等单位参加,负责检查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新开工项目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定期把新开工项目管理情况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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