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以培训合格率、企业开办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率等为重点,建设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要将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的倍增效应。
(二)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
1.完善和落实创业促就业的各项政策。各级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2.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充分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扶持作用,引导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在2008年底以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扣减限额为限,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09年以后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3.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认真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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