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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落实优惠政策。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地震灾区劳动者,优先安排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培训后优先安排就业。企业吸纳地震灾区劳动者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凡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在我市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可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同等就业扶持政策。对来自地震灾区的零就业家庭,提供专门就业援助,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四)援助地震灾区籍技工学校学生完成学业和提供就业援助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四川省各受灾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沟通技工学校学生到我市技工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跟踪援助和服务。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承担援助任务,做好就学安排,接收学生就读的专业应按照与原学专业有联系、就业前景好和易于推荐就业的原则确定。要免收学费、生活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好接收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他们给予更多的关爱,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自强不息。同时,要做好接收地震灾区适龄孤儿到我市就读技工学校的准备,通过实施二至三年的技工教育,使他们掌握专业技能,并通过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目前在我市大中专技校就读的地震灾区籍学生毕业后如本人愿留我市就业的,可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就业。

  (五)支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援地震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按照中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安排,与地震灾区特别是自治区负责对口支援地区建立固定联系,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全市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

  组 长:刘长林 副市长

  副组长:王永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董秀银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秦赣江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刘 彪 市教育局副局长

      谭印光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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