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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作出了统一部署,全国各族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震救灾。我市也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地支持灾区人民抗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为了帮助地震灾区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地震灾区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当前,帮助地震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已成为抗震救灾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就是帮助地震灾区群众尽快恢复就业,增强重建家园的信心和能力。因此,我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地震灾区开展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带着对地震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二、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一)摸清情况。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抓紧摸清来自地震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辖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掌握其家中受灾情况和思想动态。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切实做到不错、不漏,确保摸底情况的准确、真实、全面。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务求落实到每一个地震灾区农民工身上,把对地震灾区的关切化作对地震灾区农民工的关爱,让坚持工作的地震灾区籍农民工留得安心,感觉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二)提供岗位援助。要鼓励和引导我市各类企业开发一大批就业岗位,增加吸纳地震灾区务工人员的容量。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召开企业人员座谈会和深入企业调查了解,研究岗位开发和筹备工作,收集一批适合地震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积极与地震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同时,对地震灾区务工劳动者要实行专门帮扶,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设援助服务专窗和就业绿色通道,开辟就业直通车,为其提供岗位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等全程免费就业服务,即时提供岗位信息,力争使其尽快获得基本符合愿望的就业岗位。对救灾物质搬运、地震灾区伤员看护,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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