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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三)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稳定物价方面的作用

  1.建立CPI上涨与低收入群体补贴联动机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民生的影响,落实市政府对低收入群体肉类食品价格补贴和燃气补贴等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做好城乡低保对象补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研究建立与价格指数相衔接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低收入群体消费价格指数和价格补贴预案,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到设定的涨幅点时,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标准要作相应调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并有所改善。

  2.建立价格补贴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对居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适当给予财政补贴。抓紧做好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工作。

  3.实行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加大对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各项规费减免的工作力度,降低经营成本,稳定市场价格。

  (四)切实做好我市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

  1.严格控制成品油、电价调整的连锁反应。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管道液化气价格目前不作提高;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我市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加大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的工作力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要求,保证各项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切实保障补贴对象的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开展联合检查,严格各项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控制成品油和电力调价的连锁反应。

  四、进一步加强居民消费价格的统计调查工作

  (一)健全价格调查网点,增强调查数据代表性。在严格执行方法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适度增加调查网点和调查规格品种,切实增强数据的代表性和实效性。

  (二)密切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常年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数据的调查采集、分析评估和发布使用等工作。

  1.明确责任。南宁调查队要及时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估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数据提供给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物价等部门作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市统计局要及时向南宁调查队提供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制定权数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市物价局要在南宁调查队选定居民消费价格、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的调查网点及其代表品种和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并把开展的价格监测工作与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网点及其代表品种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实现调查资源共用;市民政部门要在调查选定低保记账户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市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给南宁调查队提供国计民生、价格等相关方面的政策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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