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南府办〔2008〕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围绕中央关于“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工作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但受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和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1-6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上涨11.2%,涨幅较大。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84号)精神,努力实现全市2008年的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2008年价格调控的目标任务
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2008年价格调控的目标任务是: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累计涨幅控制在6.6%以内。
二、落实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价格问题事关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价工作,把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一项首要任务,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长负责制
成立南宁市价格调控监管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全市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对本辖区内市场物价负责,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形成上下一致、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管理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
价格调控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调控目标任务的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价格预期调控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能,采取措施,积极做好经济总量平衡、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市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具体如下:
市发改委: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价格调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