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尾矿库方面。督促企业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整治,保证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符合要求,确保汛期安全。对一时未能彻底整改的病、险尾矿库要果断降低库内水位,并确保尾矿库24小时有人值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存在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等隐患,仍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严防尾矿库垮坝。对一旦出现滑坡、坍塌、渗漏等重大险情,要进行及时、有效的抢险救援处理,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恶化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危险化学品方面。重点是加强对涉氯、涉氨、液态烃及氯化物、硫化物等有毒、易燃易爆化工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以及人口密集等敏感区域的油库、加油站进行安全整治,加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检查,认真执行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制度,做好装置及管道的防爆、防雷电、防泄漏等安全整治,对遇水受潮或遇高温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管品,从发货、装载、资质查验、充装等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严防承运液氯、液氨、硝酸、过氧化氢、氯酸钾、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车辆超载运输。
(五)烟花爆竹方面。重点是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驻厂安监员制度,严防生产企业“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生产企业遇到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或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时以及大雷暴雨时,必须停止生产;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整治批发经营企业采购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非法和伪劣产品的行为;严格核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和中转库房药量,严禁超量生产。按照批发企业仓储库房危险等级的要求,严格查处超药量、超范围存储行为;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的安全整治,严防违规储存、运输,特别对外省途经我市出口的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交通管理部门及各车站、码头等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货场的整治,严禁超量储运及违规装卸、搬运作业。
(六)民爆器材方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库存、库区设施、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严格禁止超能力、超负荷突击生产,严禁超定员、超定量、超规定时间组织生产;严禁生产经营企业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严格企业淘汰生产线的拆除管理和新批生产线的建设“三同时”管理;加强对涉爆企业专用设备的安全状况、运行情况、使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及现有设备淘汰、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等方面的检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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