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会展补助资金使用项目
(一)会展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类实施市场化运作、影响大、效益好、具有较大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专业会展的举办。
(二)会展宣传广告费补助。主要用于市商务局在其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上为会展登载广告所需费用补助。
(三)会展公共性支出。主要用于我市开展会展行业调查调研、进行会展行业评估活动所必须的聘请专家及工作经费;参加国内外会展教育培训人员经费。
第九条 每个会展只能由一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
第十条 会展补助标准
(一)一次展位规模达到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2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
(二)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300个)的会展,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
第十一条 因举办会展引起投诉或上访,影响恶劣的,不予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会展补助的申请、核拨程序
(一)会展补助的申请。主办或承办单位必须在开展10个工作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有关部门核发的会展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3.会展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4.会展场地租赁合同;
5.会展活动实施方案。
(二)会展核实。会展举办期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对会展进行实地核实。
(三)资金审核、核拨。申请单位必须在会展活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会展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会展工作总结,包括会展规模、效益分析等;
2.办展场所关于会展规模的证明;
3.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请委托书;
4.参展单位名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送市财政局审定,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核拨给申请单位。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商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