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多种方案备选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提供多个决策备选方案,有利于决策者“兼听则明”,作出正确决策。各行政机关草拟决策方案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四)建立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通过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是提高决策质量的有效办法。市法制办要研究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库提供立法咨询,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建立有关专家库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其他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咨询。人事部门要结合《
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研究聘请和管理专家的有效形式。
(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听证是广泛公开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为规范行政决策听证活动,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对提高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作用,要根据《规定》要求,做好重大决策听证工作:一是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二是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方便群众参与;三是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防止出现听证代表遴选方式不规范的现象;四是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五是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走过场。
(六)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事前合法性审查是保证重大决策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规定配齐、配强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并积极发挥法制机构作用。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上会、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