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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务必严格贯彻实施《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将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2004年3月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200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并对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出具体要求。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中心环节,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规定了重大决策多种方案备选、听证、合法性审查和会议决定等制度。《规定》作出的这些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一项有力举措,为全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不断探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新机制,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拍脑袋”决策,个人说了算等现象,有的重大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损害群众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转变与《规定》精神不相适应的观念和做法,扎扎实实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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