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等6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武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包括东盟经济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建设和人员配备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南宁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已超过了往年的增长率。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实施后,因为受到受案范围扩大、仲裁职能增加、申诉时效延长、审理期限缩短,以及原自治区、城区两级仲裁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向市级仲裁机构转移等新情况的影响,案件数量将会更大幅度的攀升,长期以来“人少案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员队伍都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与压力。根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和完善现有人员结构,充实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专业人员,促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专职仲裁员严格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选配,通过优化、完善内设职能机构和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仲裁机构的高效运行。
涉及机构设置调整编制核定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意见作好人员调配工作。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办案条件和经费的保障
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五十三条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劳动合同鉴证及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51号)的规定,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南宁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履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能,需要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案设备,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立案、调解、审理场地,仲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案卷装订存放场地等;办案设施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等。办公场所和办案设施的配套建设经费及相关的业务经费(包括接待咨询、办案、培训、宣传等),应由各级财政全额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