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政府办公厅送审件上的批示,省政府办公厅按照谁批示向谁负责的原则,向直接作出批示的省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二、联合行文的送审程序
1.省委、省政府联合行文。凡是由省委所属部门主办,省委转省政府会签的文稿,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请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请省长审签;凡是由省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省政府办公厅按公文送审程序送请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并报省长审签后,转省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凡是省委所属部门主办,由省委办公厅转省政府办公厅会签的文稿,一般经秘书长审阅并报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转省委办公厅办理;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送请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阅后,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签。凡是由省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分管副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签,特别重要的由省长审签后,转省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
3.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行文。一般由省军区草拟文稿,主要涉及政府工作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阅,并报省长审签后,转省委办公厅办理;由省委办公厅主办的,按省委办公厅拟办意见,报省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后,转省委办公厅办理。
4.省政府与国家有关部委、单位及有关地区的联合行文。一般由分管副省长审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省长审签。
三、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程序
1.省长在各种报刊、简报、信息、资料或各部门、各方面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信件上的批示,省政府办公厅须及时转办。其中,需省政府部门或市政府落实的,省政府办公厅应提出明确办结时限。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按时限要求办结后,其办理情况反馈报告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报告形式连同批示原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形式向省长报告。在办结期限内没有办结的,承办部门须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原因及拟办结期限。省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向省长报告一次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
副省长在各种报刊、简报、信息、资料或各部门、各方面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信件上的批示,经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登记、扫描,按副省长批示意见分转并转相关综合处室办理。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综合处室负责批示件的催办、督办工作,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向分管副省长报告批示办理情况。
2.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和其他省领导同志批示给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的公文、简报等,省政府办公厅应按公文送审程序报送省长或有关省政府领导阅示。经省政府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办理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及时转办并提出明确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的反馈,按照省长批示件要求办理。省委书记直接批示给有关副省长的,应将批示件首页复印报省长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