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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6.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公文,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送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阅。其中需送请省政府领导审定的,省政府办公厅应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二)发文办理及审签
  1.发文会签与审核。
  省政府各部门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须填写《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稿》用笺,提供发文依据,并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起草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对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采纳情况说明、省政府文件稿用笺、修改稿及会签原稿、电子文稿一并送交省政府办公厅。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
  2.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阅后,由省长签发。
  (2)以省政府名义向省委报送文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人事任免议案和工作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阅后,由省长签发。
  (3)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家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政府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省长签发。
  (4)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阅后,报省长签发。
  (5)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批复,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省长签发。
  3.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省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2)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办公厅工作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签发。
  4.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电报(含明电、密电)的审签,按照同类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5.凡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省政府行文的各类公文(法规、规章草案除外),应呈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分管副省长审阅后,转厅秘书处按程序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阅后,报省长签发。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公文,呈报单位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稿报送省政府办公厅,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须在报送文稿时作出书面说明。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督办,一般应于省政府常务会议后一周内发出。
  (三)凡是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牵头拟制公文的部门应对公文文稿内容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进行协调会签,会签后送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发文审核程序。各部门直接送给省政府领导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文稿,凡已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同意的,省政府办公厅不再履行审核会签程序,直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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