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2008]5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省长审签的公文
1.省政府上报国务院请示、报告(含邀请国家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2.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向中科院、工程院推荐院士的报表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省长签批(省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省长签批的,视为已经省长签批)。
3.省政府向省委报送文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4.省财政厅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二)经省长授权,可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2.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3.省政府与各市、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4.省政府部门代省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省长签批。
5.海域使用(填海)省级权限内审批,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6.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7.省政府与国家各部委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同时报请省长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