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用原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考核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领导小组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县(区)耕地保有量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成果为依据,并参考自治区下达的保护责任指标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确认的划区定界保护面积为依据。
六、责任目标分级
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保证本行政辖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区。
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将其列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考核期
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区)所签定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末,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前,由办公室对所辖县(区)进行规划期末考核。
八、考核标准
县(区)级考核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各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南宁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南宁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具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执行。
(四)土地管理秩序是否因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