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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的要求,建立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责制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问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主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项工作,对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小组由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向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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