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宁市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南宁市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5日
南宁市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精神,体现市委、市政府对道德模范的关爱,弘扬社会正气,使其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我市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帮扶对象
本市生活困难的市级道德模范,以及自治区级、国家级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
二、帮扶方式
由市本级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助经费,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给予适当补助。
1.专项帮扶。视需要资助道德模范的实际困难情况,由市文明办对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进行审核报批后,给予一次性的专项资助。
2.就学困难帮扶。对道德模范中需要帮扶的在校高中阶段学生,予以全免其学费。
3.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帮扶。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为其购买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对需要医疗保障的道德模范,由市有关部门及所属县区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体系。
4.最低生活保障帮扶。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道德模范,符合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由所属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5.志愿服务帮扶。对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无法自理或急需提供志愿援助的道德模范,由市文明办协调有关志愿者组织,或通过社会征集的方式招募志愿者,以挂钩结对的形式对其进行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