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08〕46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考务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实施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按照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调整后,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