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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2012年节能减排工作规划的通知


  3.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尾矿、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工业“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使用粉煤灰、炉渣和煤矸石等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产品。深入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实现我市全面“禁实”。积极推进木材节约代用,搞好作物秸秆、畜禽屠宰废弃物、木材“三剩物”和酿酒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

  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推进鑫祥垃圾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鼓励用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减排技术的科研开发。培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

  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在钢铁、电力、建材、建筑、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3.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体系,逐步将由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被动开展节能工作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引导、社会力量主导、市场调节的节能新机制。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用能状况诊断、能源审计和各种平衡测试。

  4.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政策制定、任务分解、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将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以及各城区、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全面扎实推进我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工业企业能源统计网络平台和能源消费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直报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调查监测制度。200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

  3.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上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4.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体系,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

  5.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6.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7.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成立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落实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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