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须持入院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医疗机构救治,三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因病情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转院的,须经治疗医院提出转院理由、病历摘要及其阳性检查结果等相关资料,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备案手续。
因病情需要,确须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须经参保地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提供病历摘要及其阳性检查结果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太原、北京、天津或上海四市中的一所公立非营利性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参保患者病愈出院,确需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原则上急性病不得超过一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三周量。
参保人员住院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制,可先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试行。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适当扩大未成年人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有《忻州市城镇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中所列病种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年以上,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手续。属恶性肿瘤放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四种门诊慢性病和儿童先天性疾病(具体标准另定)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其余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1000元。参保人员患多个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可增加150元,最多可增加两个病种。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既有住院医疗费,又有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但统筹基金的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3万元。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原则上一个保险年度审批一次、结算一次。
第二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急诊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