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企业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企业可以根据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委、省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对本企业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或规定。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都要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仍在限制期内的,一律不得办理录(聘)用或任用手续,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评模等资格。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员工,企业要按照《条例》或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有关办法或规定进行处理,并依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晋办发〔2003〕29号)及《山西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细则》(晋人口发〔2005〕11号)规定落实限制和否决事项。企业员工出现政策外生育的,由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征收,企业应协助、配合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建立企业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企业要将应当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企业事务公开的内容中,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主要有:企业员工申请再生育情况;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情况;政策外生育职工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纪律处理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五)建立企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各类企业要把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融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具有企业特色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效益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把各类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落在实处。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管理、加强考核,对工作出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好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差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