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有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七)上述一至六项中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及避孕节育相关手术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按参保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或保险没有规定的,由企业予以支付。
(八)企业不能因职工结婚、政策内怀孕、生育而将其列为企业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不能随意缩短或取消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和实行晚婚晚育的各项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企业在重新安排上岗、就业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帮助、扶植。企业下岗、内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其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企业解决。不论是下岗职工,还是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员工,企业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包括在其工资、生活费或其他费用中的,其工资待遇应适当高于本企业同类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员。
(九)各级各类企业可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条例〉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待、奖励的具体办法。
四、建立健全企业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形成规范化经常化的管理机制,促进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制度。企业要创造条件将员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和驻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联网。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完善要建立完善“一册二卡”,即育龄职工花名册、育龄妇女情况登记卡、生殖健康服务卡。各企业应根据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在每月的3至5日报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情况和数据。
(二)建立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各企业应经常性的在本企业职工中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企业应和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联系、配合,组织本企业职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卫生定期开展孕情、环情、病情检查,政策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市、县人口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应主动和企业联系,为企业提供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生殖健康等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