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各类企业要按照省《条例》及《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晋政发[2003]27号)的规定,落实本企业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补贴,即按实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每月6元的补贴,由所在企业随工资渠道按月发放。对从事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企业参照专职人员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或确定专人,区分不同企业的情况,根据企业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和经常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三、各级各类企业依法落实省《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形成适合企业特点的计划生育导向机制,依法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或夫妇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至,夫妻双方各享受由原来的每月10元调整为每月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企业(单位)解决。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的,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服务。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省政府晋政发[2003]27号文件规定);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