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对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九)根据上述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安排部署,落实机构人员,抓好所辖区域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十)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对属地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地调查摸底和登记,指导企业健全管理组织。在此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将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分类,哪些是主要由人口计生局内设机构直接管理的,哪些是主要由乡(镇、街办)管理的,进行明确的分工和界定。对于本县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形成主要由主管部门计生工作机构日常管理的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数及主要工作任务;对大中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和分支企业,形成主要由大中型企业计生工作机构日常管理的机制,并明确工作任务。
(十一)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使企业领导确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并落实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待遇,搞好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企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总责。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和重点难点问题,落实《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三)各类企业都应加强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选配素质较高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所属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企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从企业的人员规模和实际需要出发安排,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备1-2人;1000-10000人之间的, 应配备2-5人;10000人以上的,适当增配。
(五)新成立企业没有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已经设立专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企业,在企业改制或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不得削弱,不得借企业改制之名随意撤并计生机构,保持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