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政办发〔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所有制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全市各类企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好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块管条抓、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都要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驻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及城区计生办、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等),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对各种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经济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经济园区管理机构要接受驻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有明确主管部门且主管部门与企业驻地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企业,其计划生育管理可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和外地独资、外地与本地合资企业,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省、市虽有主管部门但与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和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由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直接管理。
(五)对停薪留职、待聘、内退及下岗等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企业和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为主,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纳入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
(七)各类企业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本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均应纳入本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