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建立、责任落实、方案制订和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以及《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落实《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
(五) 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1~100分)、良好(71~90分)、合格(61~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于本年度末进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