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保障全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7年8月和10月省市两级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就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分别下发了通知,提高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扩大了征收范围,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筹集水资源保护和新水源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这一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使用水企业、经营单位等用水户自觉地缴纳水资源费。同时各级征费人员也要认真学习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做到依法收费、合理收费。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征收水资源费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省水利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包括地热水),受省水资办的委托由市水资办代为征收;市水利局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由市水资办直接征收;县(市、区)水利局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由县(市、区)水资办和收费局按照各自的征收范围征收。不管哪种征收形式,留成和上缴比例都要按规定执行。
按照省水资办每年下达的任务,市水资办根据各县(市、区)的用水量与市收费局联合发文,把省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收费局和水资办。
三、严格计量、严格标准,足额征收上缴。《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水资源费要按月按计量征收,对于没有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正常的,按日最大取水量计征;对特殊行业(洗浴、洗车)、高污染、高耗水工业企业以及超出用水定额的部分,要在标准基础上加倍征收。为此,市政府要求:一是所有取水户(农村生活、农业灌溉除外)包括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水的非生活用水户,都要安装地下水远程自动监控设备,所在县(市、区)水资办对其水量、水位、水质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取水量给企业下达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由水资办和收费局分别征收。对一些暂不具备安装地下水远程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由水资办根据其水泵型号、抽水时间、产品产量核定取水量。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要按月如实上报供水量明细表。二是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征收,合理增长,并按月划拨、及时入库。三是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都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