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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使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努力实现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城市弱势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九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调控手段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费征收;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适时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

  第三十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对无证预售、囤积不售以及发布不实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制定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建立空置房登记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空置房盘活措施,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应量。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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